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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13   点击次数:   
     


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云政办发[2010]40号)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编 号
品目名称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含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速印机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209
计算机通用软件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A1210
多功能一体机
 
A1211
投影仪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电话机
 
A1304
吸尘器
 
A1305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锅炉设备
 
A1307
电梯
 
A1310
摄影、摄像设备
 
A1311
办公家具
 
A1314
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5
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9
后备电源
 
A1320
档案设备
 
A1321
装订设备
 
A1322
会议音视频系统
 
A3
服务类
 
A34
会议服务
 
A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B1
货物类
 
B101
救灾物资
 
B102
防汛物资
 
B103
抗旱物资
 
B10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
B105
储备物资
 
B106
医疗设备和器械
 
B107
计划生育设备
 
B109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B110
警用设备和用品
 
B111
专用教学设备
 
B112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B113
消防设备
 
B114
体育设备
 
B115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B116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B117
检察诉讼设备
 
B118
法庭内部装备
 
B119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B120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B121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B122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B123
文艺设备
 
B124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B125
港口设备
 
B126
服装服饰
 
B127
特种车辆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等专业工作的车辆。
B128
发电设备
 
B129
变配电设备
 
B130
环保设施和设备
 
B131
疫苗
 
B132
药品
 
B133
印刷品
教材、图书、字画等
B2
工程类
 
B201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20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B203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B204
市政建设工程
 
B205
园林绿化工程
 
B206
污水处理
 
B207
水利防洪工程
 
B208
交通运输工程
 
B3
服务类
 
B301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
 
B302
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B303
财政资金支付的保险
包括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森林火灾财产损失保险等
B304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B305
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B306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B307
印刷
 
B308
工程设计
 
B309
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咨询、会计、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保险经纪、法律服务、招标代理等
B310
租赁
 
B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8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20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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